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
发布时间:2014-08-11 作者:admin 点击: 180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精神,现将《湖北省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12日
湖北省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李克强总理对“11.22”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举一反三,切实保障我省境内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运行,消除事故隐患,省政府于 11月25 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了相关工作,决定在全省开展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根据会议精神,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市燃气管理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以强化监管责任、畅通沟通渠道、创新工作机制、维护运行秩序为重点,坚决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运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范围和治理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采油厂、采气厂、石油炼化企业、城镇燃气、油气装卸码头、油 库、加油(气)站。重点整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中心线两侧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堆积物,尤其是老旧管道、距离生产生活设施和市政管网较近的油气管道。
(二)治理重点。
1.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 符合城乡规划,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 考虑地形、地貌 、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
2.安全清除所有危及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违章占压的建筑物、构筑物、堆积物 ;
3.清理整治石油天然气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与其他各类管道铺设重叠交叉的隐患, 使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4. 所有采油、采气、石油炼化、城镇燃气、油气装卸码头、油库、加油 ( 气 )等单位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5. 城市拆迁 、旧 城改造、城镇建设、企业搬迁工作中, 安全拆除废弃管道设施,保障地面开挖作业活动安全;
6. 建立健全管道巡护防控体系,做到巡线人员 GPS 配备率100%,管道日 巡护率 100%,重点地段每日巡护 2-3次,保障管道及其配套设施安全完好;
7. 管道企业全部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救援设备,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做到应急响应及时;所有管道及有关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实战能力,全面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三 、 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 。
(一) 集中整治阶段 ( 2013 年 12 月 至 2014 年10 月 )。
各级政府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方案,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严惩和打击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清除管道违章占压、各类管道铺设重叠交叉、防护距离不足、安全设施不完善等事故隐患,全面完成整治任务。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 总结验收阶段 ( 2014 年 11 月 至 12 月)。
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专项行动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州政府对县 ( 市 、 区 ) 专项行动进行督查,并对本地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抽查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安委会。
四 、 相关单位职责
为加强全省整治工作的领导 , 由省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安全整治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 统筹协调有关部门 , 加强联合执法和统一整治行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加强检查执法,保障工作经费,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发改部门 ( 省能源局 ) 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提供管道及其配套设施布局的有关信息;督促管道企业落实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保护措施;协调处理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管道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以及管道等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监督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工作 。
公安部门负责重点区域 、重点地段的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作;依法制止并查处占压、破坏、盗窃、哄抢等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管道设施及其有关企业的灭火救援预案制定,组织消防部门参与事故的抢险救援。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生产投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资金落实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土部门负责协调有关管道设施建设、维修和事故抢修时的临时用地,做好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的用地审批工作 。
环保部门负责严把国家大气、水质、土壤等相关环境数据监测关,事故发生时遏制污染扩散,保护生态环境 。
住建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整治,督促城市门站以内管道燃气企业落实管道设备安全维护和运行工作,依法查处影响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在审查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交通部门负责油气装卸码头和道路施工期间管道的安全 ; 与管道企业共同负 责管道和公路相遇地段保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保障管道设施事故抢修时的道路畅通等工作 。
水利部门负责制止在管道越河地段采沙 、 修筑河堤等危及管道等设施安全的行为;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水土保持等工作, 重点解决水利基础设施在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 、 违法占压等问题 , 特别是油气管道事故发生后配合有关部门防止水污染。
林业部门负责规范和指导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植树造林及种植深根作物等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解决农业基础设施在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违法占压等问 题。
商务部门负责全面清理违规的加油站 ( 点 ) 和成品油仓储设施 ,对不符合城建规划 、 安全 、 环 保 、 消 防 、 土地 、 交 通 要 求的 , 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等进行查处 , 依法予以关停或取缔 。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相关部门不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的行为 , 参与管道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管道安全的检测监督工作 , 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自我约束 、持续改进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 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行技术操作规程 , 建立安全检查 、 维修维护 、 事故抢修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 , 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查 ;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排除、处理故障和事故 。 落实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事项 。
五 、 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二)规范管理,依法整治。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坚决杜绝随意执法、徇私枉法现象,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
(三) 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 属 地管理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各类隐患的整治工作。各有关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与当地政府和部门联系,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同时,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
(四)强化责任,加强督办。为推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好督办检查。对于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有关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 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 对发生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 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五)畅通信息,定期报告。建立情况定期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 ,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市、州、直管市每季度要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一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整治情况,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请各市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于2013 年 12 月 底将整治工作方案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