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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1 作者:admin 点击: 173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有关工贸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广东深圳精艺星五金加工厂“4·29”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6〕39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湖北省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
 
湖北省进一步深化工贸
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广东深圳精艺星五金加工厂“4·29”粉尘爆炸事故的教训,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省安监局决定2016年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全省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14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要求和国家有关粉尘防爆安全标准、规范及《湖北省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表》)规定,突出金属制品、木(纸)制品、纺织品、农副产品加工等重点行业领域,聚焦劳动密集型企业及场所,深入整治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重大事故隐患,力争用3年时间全面提升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全省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是排查整治金属制品、木(纸)制品、纺织品、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领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工作步骤和任务
      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2016年6月)。
      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工作实际,成立粉尘防爆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广泛动员和积极部署专项整改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各级安监部门要对本地区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涉爆企业尤其是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企业进行全覆盖调查摸底,全面、详实、准确地掌握企业数量、粉尘种类、涉及粉尘作业人数、重点问题和隐患等基本情况,填写《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附件1)。
      (二)整治阶段(2016年7月-10月)。
      各地要组织和督导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督促企业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实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粉尘防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将责任逐一分解、层层落实到企业、车间、场所和岗位员工;依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管四函〔2015〕11号)和《专项检查表》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登记建档,加强日常管理,落实有效防范措施;借助第三方机构及专家力量,进一步做好粉尘涉爆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及改造工作,研究制定科学规范、切合实际的整改方案,统筹安排整改进度和资金投入,狠抓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实;将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较大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一企一表、一岗位一清单、一隐患一措施”。
      全省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要将《专项检查表》相关内容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认真开展覆盖企业、车间、班组、岗位的粉尘防爆专题培训,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全员防控事故能力;要认真参照下列10个重点问题和隐患,逐一对照、逐条梳理,把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和隐患纳入企业专项整治的重要议事日程,立行立改: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三)督查阶段(2016年10月-11月)。
      各地要在全面核查粉尘涉爆企业基础信息、督促企业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加强执法检查,狠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对法律法规不执行、相关要求不落实、自查自改不彻底、安全管理不重视、专题培训不到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监督整改到位一起;对整治工作重视、自查自改全面、责任落实到位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并赋予更多的自主管理空间。
      省局将适时开展督查,重点检查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30人以上金属粉尘涉爆企业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一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四)总结阶段(2016年11月-12月)。
      各地、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分析总结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肯定取得的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的方向。省局将对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负责任、专项整治走过场、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执法措施,实现闭环管理。
      各地要参照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10个重点问题和隐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完善现场检查表,统一执法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管台账。对涉及除尘系统不规范、粉尘清扫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落实停产整改措施,不能完成整改的要提请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各地要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涉粉场所人数,分类分级落实部门和属地责任,切实将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教培训,强化技术支撑。
      各地要通过集中举办专题培训班的方式,加强对地方粉尘防爆专家、基层监管人员、有关企业负责人的粉尘防爆安全培训,深刻认识粉尘爆炸的危险性,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粉尘爆炸危害的宣传教育。规范发挥第三方机构及专家作用,强化粉尘涉爆企业核查、会诊、整改、验收工作,狠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避重就轻,确保整改实效。
      (三)实施技术改造,典型示范引领。
      各地要在金属粉尘等高风险、人员密集的粉尘涉爆企业,推进湿法除尘工艺、作业空间物理隔离、“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技术改造,强化源头治理。要创新工作方法,树立示范样板企业,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带动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强化督导落实,严肃事故查处。
      各市(州)安监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对于粉尘涉爆企业底数不清、监管台账不健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凡发生较大以上粉尘爆炸事故的,事故调查结束后,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并报省局备案;省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粉尘爆炸事故实行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请各市(州)安监局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省局报送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16年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报告连同本文件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报送省局安监二处(联系人及电话:夏春晖,027-87830852,电子邮箱:hbsajjgec@126.com)。
 
      附件:附件.doc
      1.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2.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30人以上金属粉尘涉爆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