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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11 作者:admin 点击: 188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考试机构的考试工作,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的规定,总局制定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至相关考试机构。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质检总局

                                                                                                            2013年12月27日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是指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的机械安装修理、电气安装修理人员和指挥、司机等操作人员。

 

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照公告规定的作业项目取得相应项目的资格证件。

 

第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性女性均不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含中专或者高中)学历;

 

(四)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五)具有2年以上(含2年)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机电类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五条  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

 

(四)经过专业培训,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五)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注1)。

 

注1: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是指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相应作业人员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第六条  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考试方式如下:

 

(一)理论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

 

(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注2)。

 

注2:不能利用虚拟机代替实际操作考试。

 

第七条  具体考试内容见附件A至附件K。

 

第八条  理论知识考试,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如下:

 

(一)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建立占40%,现场检查能力占40%,事故处置能力占20%;

 

(二)作业人员,相关部件识别占30%,基本操作能力占50%,应急处置能力占20%。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时,按申请作业项目中的任一品种进行考试,其他品种的实际操作技能由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的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考试实物化要求配置资源。考试机构应当具备与考试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L。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本大纲的要求制定考试细则,规定具体的考试内容、考试方法及要求等。

 

第十三条  本大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大纲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6001-200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