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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许可中 特种作业有关情况核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1 作者:admin 点击: 160次

 

鄂安监发[2016]72


 

  

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许可中

特种作业有关情况核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有关企业:

      为加强安全生产许可中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进行验收评价或现状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时,评价机构要将被评价单位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作为专门单元进行评价,综合分析被评价单位生产工艺、系统、设备,明确被评价单位特种作业岗位设置、工种要求、人员数量,通过对被评价单位实际现状分析作出评价结论。教育培训不符合的,评价报告的结论不得为“符合”。

      二、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资料时,应根据评价报告中提出的特种作业岗位设置要求,提供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资格证号、有效期等信息。

      三、安全生产许可资料审查时,对评价报告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内容要认真审查,工艺、系统、设备不分析或分析不全,特种作业岗位设置、工种要求、人员数量不具体、不准确的,视为评价报告缺项。对企业申报的特种作业人员情况,要对照评价报告中特种作业人员的设置要求和《特种作业目录》,重点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工种、人员数量、资格证真实性和有效期等。对特种作业人员工种、数量没有按要求配备的,不予通过审查。对冒用、伪造、涂改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要将特种作业人员情况作为现场核查的重要内容,对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设置、持证情况、作业人员情况等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在现场核查意见书中列明检查情况。按在岗的特种作业人员计算,少于10人的,抽查比例不低于60%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抽查比例不低于40%(不少于6)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不少于20人);100人以上的不低于10%(不少于20人)。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要将特种作业人员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对特种作业人员变动未及时补充、无特种作业证从事特种作业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处理,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请各地安监局将文件转发至所在地有关企业。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713